從我們開始訂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之后,這段期間其實都是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因合同帶來的風險,需要注意一旦產生了合同風險的話,多數情況下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合同當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樣防范合同風險之后,才能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利益。
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 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關于行政仲裁與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作過說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9日給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中指示,“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痹摋l除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的時效期間明確規定為四年外,對其他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梢?,《合同法》的訴訟時效期間除前述四種情況外,散見于各具體法律之中。
盡管行政仲裁有比較完備的程序,與司法程序沒有多大區別,而且,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仲裁為訴訟的必經程序,但它畢竟是一種行政程序。因此,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階段進入司法程序時,必然涉及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合同法相應的責任。
任何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從《合同法》第122 條的規定來看,我國是采用了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的制度。這種選擇不僅是總結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結果,而且是對世界上先進立法經驗的吸收和借鑒。由受害人選擇請求權,選擇對其更有利而對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訴訟和請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時也可能加重不法行為人的責任,有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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